发布时间:2025-01-30 01:49:53
中国历史上,船舶吨税的征收制度经历了多个时期的变革。清朝康熙年间,闽海关开始实行梁头税,根据船只体积计算税款,国内商船按梁头丈尺征收,分为不同等级,每尺税率不等,每年征两次。1843年后,根据不平等条约,商船进口按吨位计征,小船税率较低。咸丰年间,税率调整为大船4钱/吨,小船1钱/吨,且对特定情况下的船舶免征。同治年间,海关委员负责海务建设资金的分配,部分收入用于教育经费。
光绪年间,吨税章程进一步细化,明确规定各类船只的征税规则,包括摩托艇、帆船等都需缴税。民国时期,吨税税率调整频繁,对不同吨位的船舶征收不同金额,对内港民船免征。抗战胜利后,吨税征收更为明确,轮船按吨位分级征税,内港民船免税。1951年起,吨税划归财政部主管,外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由海关代征。
1952年,吨税缴纳期和税率进一步调整,1979年后,对台湾船只的政策有所放宽,不再征收吨税。进入80年代,船舶吨税征收范围扩大,包括外籍货轮和中外合作船只。1986年起,吨税改由海关代征,直接汇解至交通部指定账户,并对外汇支付进行汇率折算。1987年,吨税税率和分类再次调整,区分机动船和非机动船,按不同期限和税率征收。
扩展资料
船舶吨税是海关代为对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征收的一种税。其征收税款主要用于港口建设维护及海上干线公用航标的建设维护。开征船舶吨税的基本法律依据是1952年9月29日中国海关总署发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》。